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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工商查询章);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10、守法承诺书(加盖公司章并由法人签字确认);
11、互联网文化内容自审自查制度。 12、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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